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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再適應計劃

Ø目的:

   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與就業適應,透過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Ø就業弱勢者-計15項

   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特殊境遇家庭、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有就業意願,且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之下列人員(弱勢青少年、經濟弱勢戶、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六十六歲以上者)、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Ø每次補助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身心障礙之個案,得延長至六個月

Ø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補助:正常工時,每人每月補助20,008元;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補助120元。

Ø管理訓練津貼補助:正常工時,每人每月5,000元;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25元,每週不得超過35小時。

Ø補助上限

Ø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10人。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含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申請方式:1月開放申請,經費用罄為止。人員推介須經由就業中心,詳洽特定對象科06-6985945轉1150楊雁棻或洽各就業中心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缺工就業獎助)

Ø目的: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製程、特殊時程及照顧服務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

Ø適用對象

   勞工: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之失業勞工、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應徵照顧服務業須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照。

•失業勞工向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就業。

   雇主: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持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之行業證明文件」事業單位或照顧服務業。

•薪資達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Ø津貼核發標準:補助勞工

•第1個月到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第7個月到第12個月核給6,000元、第13個月到第18個月核給7,000元,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

申請方式:人員推介須經由就業中心,詳洽諮詢服務與給付科06-6985945轉1347陳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

Ø目的:

   為鼓勵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

Ø補助對象

Ø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Ø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Ø特定對象

Ø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Ø雇主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滿1個月提出申請

Ø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

Ø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元。

Ø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每人補助新臺幣8000元。

Ø補助期間

Ø最長補助12個月。

Ø申請方式:人員推介須經由就業中心,詳洽就業促進科06-6985945轉1333涂瑋庭或洽各就業中心。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
補助作業要點

Ø目的:

   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 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Ø補助對象

Ø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Ø大陸地區配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Ø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Ø按月計酬: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元。

Ø時薪制: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5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元。

Ø補助期間

Ø最長補助12個月。

Ø申請方式:人員推介須經由就業中心,詳洽就業促進科06-6985945轉1333涂瑋庭或各就業中心。

協助特定對象及弱勢求職者服裝儀容整備服務計畫

Ø目的:

    協助具就業意願之特定對象及弱勢求職者就業,提供衣著、儀容整理等服務品項,改善求職者服裝儀容,以增加自信心並提高雇主僱用意願,促進其就業。

Ø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為以下各款失業求職人:年滿四十五歲之中高齡及高齡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 、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弱勢青少年、經濟弱勢戶、其他經分署所屬就業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Ø補助對象限制:

   分署所屬就業中心受理前點規定之失業求職人辦理求職登記,評估其經濟能力薄弱,難以負擔服裝儀容整理者,得陪同購置衣著、儀容整備等服務品項如下:服裝、鞋襪、剪(理)髮、簡易美容清潔用品、其他經就業中心評估就業準備所需品項。

Ø接受服務每人每年度以一次為限,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元整。

Ø申請方式:

    上述條件須經由各就業中心評估,詳洽各就業中心。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Ø目的:

    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Ø申請資格

Ø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間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Ø事業單位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數逾51人者。

Ø補助計畫類型

Ø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每次須5人以上。

Ø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每次須10人以上。

Ø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重點輔導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勞委會遴選之「國家人力創新獎」與「國家訓練品質獎」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Ø補助訓練費用標準與額度

Ø補助上限:個別型-95萬元;聯合型-190萬元;產業推升型-200萬元。

Ø內部訓練:補助講師鐘點費(內聘800元/小時、外聘1600元/小時、國外講師2400元/小時)、非自有場地費(750元/小時);外部訓練:補助50%訓練費用。

Ø申請方式:請洽綜合規劃科。(申請期限截至5月29日止,經費用罄不再受理)

        06-6985945轉1424李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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